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实施管理和教育,应当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体现人性关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其他危害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检查监督,制止和纠正侵犯戒毒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