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经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依法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成毒场所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