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四十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制作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 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社区康复参照本条例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