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九条 对已戒除毒瘾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在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并帮助其提高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和就业谋生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