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捐助戒毒康复事业,依法绐子税收优惠。对社会捐助的款物,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专门用于戒毒康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