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