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少量罂粟壳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