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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