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按规定申请复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