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公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或者开除,并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