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胁迫、欺骗研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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