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听证,并应当自发出听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听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参加听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一)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 (二)债务人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 (四)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的破产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听证期间不计入申请审查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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