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力度,实行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加强原生境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提升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和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个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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