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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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推动优化农...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明确隔离种...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在承...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育种安全监管体系,采取与安全等...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授权核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农作物、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支持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建立良种繁育和配套养殖技术工艺,...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支持种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育...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机构应当协助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知...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推动建设国际种业技...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和建设国际先进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水...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 支持从境内外引进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取得种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种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地用海需求,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品种...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种业生物...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