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机构应当协助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植物品种测试机构,开展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真实性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