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支持种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育繁推一体化。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底盘技术突破与核心种源创制促进多领域科技和产业迭代升级。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 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和平台落户海南自由贸易港,为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提供育制种技术、田间鉴定、制种等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公共财政投入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进行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共享服务;鼓励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推动实施投向种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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