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育种安全监管体系,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试验安全。 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 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 鼓励开展生物育种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