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提出意见,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一并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研究,并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四)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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