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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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规...
第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科学规划,落...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等。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协...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开垦耕地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县、自治...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复...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山水...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海南自由...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省...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的,应当纳入土地超市,并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 ...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招挂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市、...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 实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从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外,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续...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
第三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容...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条 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
第四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出租、抵押、作价出资、...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补签土地...
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八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条 国有划拨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
第五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
第五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举办企业、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应当经本集体经...
第五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七条 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入股、出租。 ...
第五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五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
第六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并对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
第六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规范土地审...
第六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协调机制。 县级以...
第六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
第六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非法批准用...
第六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
第六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在办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通信...
第六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
第六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批准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
第七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有下列行为之一,合同或者划拨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第七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
第七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
第七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第七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第七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第七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