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外,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规定的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法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的承包期限届满,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