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从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