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 实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定期调整。 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 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价格评估、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 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