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的,应当纳入土地超市,并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国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出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