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招挂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供应混合用地可以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的方式供应土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可以实行整体供应。 土地供应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