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方案,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