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擅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期限、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