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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