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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