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和保护修复工作的,可以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依法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予以激励。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耕地复垦或者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