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主体予以奖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