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托管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农业标准地集中对外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对亩均投入产出、机械化种植面积、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控制性指标,相应奖励以及撂荒耕地等行为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