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