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五)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六)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七)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的最高年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