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区别产业和项目功能,确定和调整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进行用地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