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 未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受让人不得通过擅自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等方式处置并纳入信用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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