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条 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