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 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或者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土地进行置换。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需要使用移民迁出所腾挪的建设用地的,可以在自愿有偿并落实拆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以国有安置用地与所腾挪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等价置换,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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