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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