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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