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有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四)不可预见的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