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前款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