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 省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