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