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机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落实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年度耕地垦造任务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的相关费用,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及时足额缴纳或者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