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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