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