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批。其他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书面征得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修改。 本省对重要规划控制区、重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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