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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