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的百分之四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