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条 国有划拨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供应土地。省人民政府对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