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